临武特马王两码中特官网 www.tycnj.tw 近日一则《男子驾照无故被扣11分,交警回应:辞退辅警补还分数》的新闻引起了很多老司机的感同身受。
针对这个新闻,我们往往关注到的是驾驶证违章扣分为什么能无需本人到场就能进行扣分这样的现象本身。作为一名律师,我对这个新闻关注的焦点却是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新闻中广西某县交警部门对操作“不规范”的辅警作出的辞退处理是否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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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湖南省怀化市交警部门对杨先生的答复中声称需杨先生到该地去当面核实因此产生的路费和住宿费由他们承担,那么这一笔费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前一个问题的答案是,所谓的“背锅侠”,如果事实确实是该名辅警违规操作,那么这个“锅”还真该他背!至于违规操作的究竟是不是这名辅警,我们无从考证。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闭馑得髂俏桓ň拇峭舜碛κ视谩独投贤ā返墓娑?。
那么,《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类似于该名辅警的辞退情形的呢?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名辅警的扣分操作算不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呢?我相信从看了新闻后大家的心有戚戚焉,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这种辞退用人单位是无需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的。所以,正告这些“灰色人士”,不该拿的钱可千万别伸手,否则很容易得不偿失。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杨先生因到当地去核实扣分事实而产生的路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该交警部门以国家赔偿的形式支付。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杨先生被违规扣分,显然属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为纠正这个错误的行政处罚行为而产生的费用,去当地处理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还比如很多网友说的误工费等等,都应当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
但是国家赔偿需要一定的申请手续,需要赔偿请求权人提交书面申请,还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法律规定的审批时间是递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所以如果杨先生的费用能方便快捷的拿到,那多半就不是正规的国家赔偿手续了。
那么,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杨先生肯定就能拿到相应的费用赔偿吗?
该法的第五条还规定了,以下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如果事实调查证明,是某个不该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为,那么还赔偿该费用么?真得打个问号。
下面,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这些违法乱纪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说明,包括临时工,他们的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给国家机关和普通民众导致了如此损失,他们除了冒着被开除不给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以外,还应承担什么责任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呵呵……还是那句话,不该拿的千万别伸手,拿了都得吐出来!
文 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 徐震霞律师